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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口职业学院(中专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办法(修订)

发布者:刘亮亮 [发表时间]:2015-06-24 [来源]: [浏览次数]:

皖人口院办[2014] 36号

 

安徽人口职业学院(中专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办法(修订)

    为认真做好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皖教秘〔2010〕111号)《关于2009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皖教秘〔2010〕61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资助中心(皖教助函[2010]54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暂行办法:

一、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织

1.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生科和财务科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置学生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整理核实各系部(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将各系部(班级)上报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免学费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一周。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农村及县镇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占1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公开,并将此评议小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存,评议出享受免学费的农村及县镇学生名单在班级公示。城市困难学生申请免学费由各班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个人申请、困难证明材料和在校消费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评定,评定后在校公示无异议,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

二、享受免学费的对象与比例

    2012年秋季学期起,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享受免学费人数。

三、免学费标准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我院1500/学期)。

四、免学费的财政补助政策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全额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在一、二、三年级学生中大力宣传国家免学费政策,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认定结果。

认定程序:

1.班级组织学生再次学习有关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文件及学校困难学生的标准。符合文件精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申请。

2.个人申请并附上户籍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3.班级评议小组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4.在开学一个月后(十月国庆节放假后第一天),由班长和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字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享受免学费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整理核实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将各班级上报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6.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经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待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核时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班主任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议。

    投诉电话:0566--2126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