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3号)精神。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暂行办法:
一、成立学生资助领导组织
1.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相关领导、学生处、财务处、系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审核管理工作。
二、享受国家免学费的对象与比例
享受国家免学费的对象为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享受免学费人数。
三、免学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我院1500元/学期)。
四、免学费的财政补助政策
学生在校三年的学费由国家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全额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在一、二、三年级学生中大力宣传国家免学费政策,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23日前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认定结果。
1.初中起点各班级组织学生学习有关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文件,符合文件精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免学费申请表。
2.学生个人申请并附家庭户籍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3.班级评议小组对照免学费的认定标准,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免学费名单。
4.班级将审核通过名单上报系部,由系部负责整理核实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免学费学生材料,并将免学费的学生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异议,录入国家中职资助系统并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次上报省资助中心。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院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