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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刘慧芳 [发表时间]:2017-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贷[20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贷款的目的和原则

1、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而提供的一种专项信用贷款。

2、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一次申请,银行分年度发放的办法。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范围与条件

1、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国家任务学生(含初中起点五年制进入高职阶段学生),且没有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遵守校规校纪,品德优良,诚实守信。

3、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4、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比例和额度

学生贷款总规模按不突破在校生数20%控制,最高额度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全校学生贷款计划总额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新生)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教育局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2、辅导员初审,系部审核合格后编制《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学生学习期间所需费用的证明(学费、住宿费)。

(3)借款学生品学综合评价表。

3、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复审合格后在校内公示5天。

4、各系部组织学校审查合格者填写《安徽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5、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复查、整理、汇总申请材料并编制《安徽省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报校领导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送经办银行终审。

6、各系部组织银行审核合格贷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承诺书。

7、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贷款期限、利息和用途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起(含1日)全额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4、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学习期间学校的住宿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学校如发现借款学生不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将取消其贷款资格,并且在校期间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条  贷款的变更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允许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证明,贷款时间可延期,学校举办者将继续给予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4、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入伍的,应办理停贷手续,自借款学生入伍之日起停发贷款;退役复学的借款学生可重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并限期追还贷款:

(1)学习不努力,期末考试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2)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行为者;

(3)退学、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出国、开除学籍者;

(4)受到校纪处分或触犯法律者。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贷款还本付息可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借款学生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八条  本条例及未尽事宜由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修订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