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职院办〔2018〕231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安徽省籍考入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借款学生)为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安徽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已在我院就读的安徽籍学生。
二、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其他贷款中无不良记录;
4.须有学生家长或近亲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不少于两人;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在校期间无明显奢侈消费现象。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生源地贷款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分学年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办法。
(一)借款学生为当年考取且尚未入校的的新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当地贷款银行领取);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当地贷款银行领取);
3.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院相关收费标准、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学院相关材料随录取通知书发放);
4.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二)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院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及学院相关收费标准、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当地贷款银行领取);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当地贷款银行领取);
4.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四、贷款金额及利率
1.经办银行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且不高于8000元。贷款将直接划入学院制定的银行账户。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偿还和违约责任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经证明已与经办银行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等还款规定的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有义务向学院提供就业的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银行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银行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学生的还款计划确定,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时间确定还款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20年的还款时间。
4.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收取利息,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学院将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经办行,借款学生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5.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行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6.借款学生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六、本条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4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