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教〔2007〕872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指资金和名额由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具有特定名称的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就读于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学生。(不包括延期毕业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含1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申请时和申请后在校就读期间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到优秀、单课成绩无不及格;
(2)无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行为且未受到学院、系部通报批评;
(3)未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
(4)未发生休学、退学、自费留学、自动退学者。
申请者被评审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后,发现或发生不具备本条款条件的情况,应取消其获得的称号,收回其已领取的奖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9月1日前,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给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的比例,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依据《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应接受政府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7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