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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刘靓靓 [发表时间]:2018-12-07 [来源]: [浏览次数]:


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等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就读于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学生。(不包括延期毕业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15%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申请时和申请后在校就读期间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本学年综合测评达到优秀者,单课成绩无不及格。

2.无旷课行为,未受到学院、系部通报批评。

3.未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纪处分。

4.无购置个人奢侈消费品或其他高消费情况。

5.未发生休学、退学、自费留学或被开除学籍者。

申请者被评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后,发现或发生不具备本条前款条件的情况,应取消其获得的称号,收回其已领取的奖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每年9月初,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给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的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依据《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应接受政府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7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提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部门、团委和各系分管学生资助负责人为委员。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各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选举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励志奖学金申请者,主动申请不参与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选,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学生提供本人获奖证书复印件、本人优秀事迹材料、学生的综合测评表(教务处盖章)、家庭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学生在本班级综合测评和成绩排名情况材料(辅导员签字),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系部。

(三)系部评议。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各方面情况组织评审,评审出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表》,连同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学生优秀事迹材料、学生的综合测评表、学生在本班级综合测评和成绩排名情况等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要求对系部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提出的人选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对未批准的人选的缺额名额,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步骤重新评选。

对评选的人员,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名义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起施行。原《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7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