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国家助学金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就读于学院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院具体标准分为3档,即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不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休学、退学、自费留学及开除学籍者取消其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每年9月初,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给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的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依据《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进行。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按照国家规定时间按时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应接受政府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7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