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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者:刘靓靓 [发表时间]:2018-12-07 [来源]: [浏览次数]:


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国家助学金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提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财务部门、监审部门、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的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部门、团委和各系分管负责人为委员。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各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选举产生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助学金申请者主动提出不参加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国家助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对国家助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当地政府盖章),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严禁在班级评议过程中,要求学生当众诉苦),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班级将学生申报的材料、班级公示情况、《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案表》上报系部。

(三)系部评议。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组织评审,评审出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报的个人贫困材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案表》、系部公示情况、系部总结(系部盖章)等,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要求对系部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提出的人选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对未批准人选的缺额名额,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步骤重新评选。

对批准的人选,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名义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起施行。原《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7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