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职院办〔2017〕50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学生教育资助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学生指选择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自愿报考我院,且被正式录取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退役士兵学生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其他资助政策按现行学院内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
第五条 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此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六条 资助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院录取并到学院报到后,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交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学生信息,并在《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到学院。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首次申请成功后,学生须于每年秋季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当学年学费资助。学费不足部分由学生自行到财务处缴纳。
第八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学院财务部门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院。
第九条 学院资格审核发现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行为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