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职院办〔2017〕69号
军训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接受国防教育,培养学生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能更好地适应学院生活。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依据《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和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军训期间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严格考勤、考核。因体残或疾病不能参加军训的学生,必须向系部、学院请假,并按照规定要求出具医院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训。
第三条 军训内容按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部分。军事理论采取网络课堂教学或集中报告会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校内集中组织进行,军训时间为2周。
第四条 军训工作由学院聘请当地部队指战员组织实施。学生军训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协调,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各系部和承训部队会同实施。
第五条 系部辅导员、班主任需全程参与学生的军训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对军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学生问题要积极配合教官解决。
第六条 学员要尊敬教官,听从教官安排,服从教官指挥,严格遵守军训纪律。
第七条 训练中各班进行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反馈给各系部,各系部将班级学员军训情况向辅导员、班主任通报,同时督促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加强教育,要求学生圆满完成军训工作任务。
第八条 病、事需请假的需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官批准。无故或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的学生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处理办法具体参照《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九条 对军训中各班学员表现,任务完成等状况各班将定期公布。同时将学员在军训中的表现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军训结束将评选出优秀学员,由学院或系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军训过程中学员需向教官请示、交流的,均在训练场。禁止到教官的住宿场所,以免干扰教官的生活。
第十二条 学员在军训期间要积极参加系部组织的军事理论知识教育,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