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职院办〔2018〕161号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校内资助工作落实到位,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和各系党总支负责人(或主任)为成员的校内资助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若因岗位变动,由继任者接替。
二、资助原则
(一)坚持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着力构建“励志、诚信、感恩”三位一体的资助育人体系。
(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奋发向上,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经济困难问题。
三、资助资金来源
根据《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学院从每年的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中职按5%足额提取),专门用于校内学生资助,主要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参加技能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新生绿色通道”等。
四、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五、资助项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根据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奖学金评选。奖学金设为特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2%,每人每学年1000元;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3%,每人每学年800元;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4%,每人每学年600元;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6%, 每人每学年400元。
(二)单项奖学金(参加技能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学金):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同时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激发学生创新精神、鼓励学生个性化成长,学院设立单项奖学金。
(三)勤工助学:对于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工资8元/小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增加勤工助学岗位数,扩大受助学生面。
(四)临时困难补助:就读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或罹患严重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需要救助的;其他经研究需要给予困难补助的。
(五)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根据学生贷款的情况,及时按照贷款总额的1%汇缴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六)学费减免: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孤儿或学生本人残疾)、家庭被政府列为重点优抚对象学生(烈士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因公牺牲军人家庭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学费减免。
(七)新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六、资助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参加省赛获奖学生的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奖助项目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按院内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汇缴。
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等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或家长)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相关单位和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如低保证、下岗证、 残疾证、抚养人身患严重疾病的医院病历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亡故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二)系部初审。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经辅导员核实后送交系部,由系部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三)学院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作出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3.在校期间是否存在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
4.在适当范围、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四)对象确认。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生资助工作理部门拟定资助意见,按照《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校内资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五)资金发放。校内资助资金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将资金直接发到学生手中。
七、监督管理
(一)学院建立校内资助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校内资助对象的评定、资金管理与发放等工作,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受助金额等在校内适当范围、适当形式公示,广泛接受各界的监督,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查处。
(三)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还各项资助资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定程序处理。获得资助的学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资助资格。
八、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8月22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