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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刘靓靓 [发表时间]:2018-08-22 [来源]: [浏览次数]:


皖卫职院办〔2018〕161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 [2007] 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院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内资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资助资金提取

学院每年按事业收入的4%-6%的比例提取(中职按5%足额提取),建立校内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足额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学院财务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不得列入学生资助项目经费支出。

三、校内资助经费使用

校内资助经费使用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主要用于优秀学生奖学金、含单项奖学金(参加技能竞赛获奖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新生绿色通道”、为学院集体活动和实习联络等给予学生的交通、通讯等经费补助。

四、校内资助经费发放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定后的各项资助经费,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履行经费发放审批程序。

2.审批完成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签报材料连同受助学生银行卡号、发放金额等信息资料,交财务处复核并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学生银行卡必须是由与学院签订代发协议的银行签发的银行卡。

3.财务处及时索取代发行发放明细回单( 加盖代发行印章),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学生资助中心。

发放成功的明细回单复印件由学生处存档。发放失败的学生信息由财务处负责及时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系部重新审核,系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审核的学生信息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财务处组织补发。如果仍未成功,则需按上述流程重新复核直至发放成功。

4.学生签收。各项学生资助经费的签收表需从学生处获取,格式及内容均不得修改,并严格按发放表的内容填写完整。

各系要及时组织学生签收。非实习、医教班级,一律由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实习、医教班级经辅导员向学生本人确认后由辅导员统一签收。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项资助经费发放成功的明细回单及发放签收记录,对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情况随机进行复核。

五、纪律要求

1.各项资助经费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各项发放给学生的资助经费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学生本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杜绝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奖励资助经费(5%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8月22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