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职院办〔2018〕161号
为认真做好中职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3号)精神。修订《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中职学生免学费对象确认及管理办法》。
一、成立学生资助领导组织
1.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相关系部负责人及系学生工作秘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组成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审核管理工作。
二、享受国家免学费的对象与比例
享受国家免学费的对象为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享受免学费人数。
三、免学费标准
中职学生国家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我院1500元/学期)。
四、免学费的财政补助政策
学生在校三年的学费由国家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全额补助学校,以保证学院正常运转。
五、评审程序
中职学生免学费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在一、二、三年级学生中大力宣传国家免学费政策,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21-22日(节假日顺延)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认定结果。
1.班级成立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占班级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各班级将评议小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存。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
2.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文件,符合文件精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免学费申请表。
3.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材料。
(1)农村(含县镇)户籍学生申请免学费提供:①免学费申请表②户籍证明(仅新生提供);
(2)城市户籍学生申请免学费提供:①免学费申请表 ②户籍证明(仅新生提供)③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班级评议小组对照免学费的认定标准,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所有农村(含县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名单。同时以班级为单位提交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免学费的相关材料。
5.各班级于10月8日前上报评审材料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要求如下: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表填写应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各级审核意见完整、签章清晰。(将户籍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分贴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后)。
(2)户籍类型为农村(含县镇)的学生只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首页、户主页和学生本人页)。
(3)户籍类型为城镇居民的学生,除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外必须同时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低保家庭的学生必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复印件,若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的,必须提供下岗证明,以及其他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材料。
(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4)。
(5)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及公示照片。
(6)纸质版申请材料均需班主任核对无误签字。
(7)需保证内容完备无误、页面整洁、排列有序;同时递交相应的电子版受助学生信息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异议,录入国家中职资助系统并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次上报省资助中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核时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并按照上述程序上报。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职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院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8年8月22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