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职院办〔2018〕16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3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助〔2013〕1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的确认及管理办法》。
一、成立学生资助领导组织
1.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相关系部负责人及系学生工作秘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组成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审核管理工作。
二、资助对象
(一)凡我院在籍在读的农村(含县镇)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学生,按15%的比例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和户籍证明,按程序评比审核通过后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确保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通知》(皖教秘〔2016〕464号)文件要求,国家助学金要覆盖到所有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指在建档立卡系统里的和不在系统里但能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建档立卡家庭证明的学生)。
(三)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12个县(阜南、临泉、颍上、利辛、霍邱、寿县、金寨、潜山、太湖、宿松、望江、岳西)的农业户籍(不包括县镇)中职学生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学院同年级在校生总数除去12个县农村户籍享受国家助学金人数后的学生数按15%的学生比例评比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标准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四、资助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5.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简朴者均可以申请认定。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开学初评审、认定一次。
1.班级成立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占班级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各班级将评议小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存。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
2.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文件,符合文件精神的学生个人申请。
3.个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材料上有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公章,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4.班级评审小组评议。按班级学生数(去除12个县农村户籍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的15%评议,评议合格者,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班主任在相应栏内签名并注明该同学享受国家助学金。帮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银行卡。
5.各班级于10月8日前上报评审材料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要求如下: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应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各级审核意见完整、签章清晰。(将户籍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分贴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后)。
(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需要首页、户主页和学生本人页)。
(3)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低保家庭的学生必须提供父母当年低保证复印件,若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的,必须提供下岗证明,以及其他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材料。
(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5)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及公示照片。
(6)纸质版申请材料均需班主任核对无误并签字。
(7)所提供的材料保证内容完备无误、页面整洁、排列有序;同时递交相应的电子版受助学生信息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10月20日前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材料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7.国家助学金款拨到学院帐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班主任组织学生签字确认领取,按有关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中职资助银行卡。
六、资金管理
学院对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不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发放:
1.请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2.保留学籍不在校学习者。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8年8月22日印发
(录入:刘靓靓,校对:刘靓靓,审核: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