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使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化,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坚持教育与践行相结合,全面准确、公正合理、民主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实施中,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考核鉴定内容
第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主要从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道德品质、文明习惯等方面进行考核、鉴定,指标如下:
(一)政治表现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二)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崇尚科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
3.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作弊,学习成绩优良。
(三)道德品质
1.诚实守信,履约践行,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2.自省自律,自尊自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四)文明习惯
1.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待人礼貌,友爱同学,男女交往文明。
2.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仪表整洁,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3.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文明使用互联网,不参与非法传销,不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五)心理健康
1.大学生智力正常且充分发挥。
2.情绪健康
3.意志健全
4.人格完整
5.自我评价正确
6.人际关系和谐
7.适应能力强
8.心理行为符合大学生的年龄特征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考核鉴定方法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由院、系两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生处、思政部对各系的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平时纪实考核与学年总结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平时纪实考核,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干部在每学期开学后,依据《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办法》的内容,对每个学生平时的表现进行及时、具体的记录(可采用班干部轮流记班级日志的办法),纪实性考核的结果是学年考核鉴定的基础。
第九条 学年总结考核采取个人小结,自我鉴定,师生民主评议,作出评语,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鉴定程序如下:
(一)各系成立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小组,考核鉴定小组由各系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本人结合考核内容,联系自己一学年来的表现,认真进行自我小结,填写《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表》。
(三)在自我小结基础上,根据平时纪实考核情况,以班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规定加、减分后,由辅导员(班主任)对每位同学的思想品德考核进行初步鉴定。
(四)系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小组对学生的初步考核成绩进行审核,根据每位学生的平时纪实考核情况,在广泛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评定每位学生的考核等级,并在全系公布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表》交学生处,考核内容纳入《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章 考核鉴定等级和效力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计入学生学业总成绩,每学年度考核一次,每一学年度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者,计入思想政治理论课评价体系中的过程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考核等级为“优”的学生数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25%左右。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受到2次警告处分或1次以上(含一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该学年的思想品德考核不能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等级达不到“优”者,不得参与本年度院级以上(含院级)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等级达不到“良”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的相关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