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院有关规定,为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不超过法定学制年限五年。
第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为一年(因病或伤残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假两年),累计不超过二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三条 在教育部政策许可范围内,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的学生,其修业年限可延长至五年。
创新创业的在籍在读大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时间一般为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延长。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含因其他原因休学的时间)。
第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应征入伍及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已在原籍应征入伍的,学生须凭《入伍通知书》到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当年或次年新生入学期间,学生需持《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不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体检和政审双合格后需向所在系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至退役时,退伍兵役期满当年或次年学期开学初两周,学生需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未通过学院政审审批的,擅自在院外应征入伍的,学院不予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我院将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条 休学手续及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1)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县区级二甲以上医院提供的证明。
(2)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留学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对方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并附上家长意见。
(3)学生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须经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学生应在得到学院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视为学生为在校学习状态,当前学期修读的课程及成绩如实记载,达到试读或退学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院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院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院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学院保留其学籍。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手续及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及《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病或伤残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六)当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经停止招生,由学生申请转入相近的专业。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同意后,编入转入的专业学习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原《学生休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