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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刘慧芳 [发表时间]:2017-09-1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学生档案是学院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专业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体在校学生档案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档案管理职责:

(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

(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五)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 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各系要及时向学生处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

(二)各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学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学生处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八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九条 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

第十条 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统计制度和定期核对制度。

(一)学生档案接收、查阅、存档、转递严格实行登记审批。

(二)学生处对学生档案进行详细统计分析工作。

(三)每学年新生入学一个月后对档案进行详细核对,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四章 归档材料范围及要求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分类及内容

(一)招生材料:学生处提供的招生录取材料(包括高中学籍材料,如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等);

(二)学习材料:教务处提供的考查、考试等各科类成绩单;

(三)学籍材料:学生处提供的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死亡等材料证明;

(四)毕业材料: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实习鉴定表、学年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体检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各类材料;

(五)奖励材料: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专项奖学金等评审证明材料如《奖励审批表》);

(六)处分材料:学生处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七)贷款材料:学生处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八)组织材料:各系党总支和院团委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党团材料;

(九)更正材料:相关部门提供的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十)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三)档案材料须用纸张为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填写时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书写。

(四)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五)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姓名及学号,并按照学号的顺序先后排放。

(六)学生处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学生档案材料,有责任和权力对归档单位提出要求,予以改正后再归档。

(七)各类材料须经学生处审批登记后方可归档。

第五章 档案材料移交和档案的归档时间

第十三条 入学新生档案均由各系部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收集齐全,编学号并形成《新生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按要求向学生处提交登记存档。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各类奖惩的原始材料及《休、复、转学、转专业证明》,应在形成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归档。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各类学生人事档案材料,根据工作完成并已形成材料的情况,随时登记归档,以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十六条 学生永久保存在学院的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后一个月内,收齐整理齐全后,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并形成《学籍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按要求向学院档案室移交存档。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 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的规定和原则:

(一)各系部只能查阅本系部的学生档案。查阅学生档案应出具介绍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经学生处审批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用人单位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系部介绍信和有关身份证明,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查阅。在查阅学生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

(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须经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方可复制拍摄。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得借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档案使用时,须说明理由,经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借出手续。借出时双方要审核档案中的材料,并签字确认。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依据档案材料中所记载事实,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时,不得出具有评论性意见的文字。

(七)所有档案的查阅和借用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严格审核查阅、借用者资质及审批手续。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学生档案在校外转递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档案袋,经严格密封后通过机要邮局(或邮政EMS)寄送、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得以普通函件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第十九条 在学院内跨专业、跨系部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学籍变更后,及时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送达有关系部;有关系部在接到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后,应及时开具证明来学生处重新编号整理存档。

第二十条 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有关系部应当在接到学生转学通知后及时开具证明,在学生处办理学生档案转递,填写《档案转递单》,按规定寄发或送交。通过机要邮局(或邮政EMS)寄发的,自寄发之日起1个月未收到回执者,学生处应与档案接收单位联系,加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由其他学校转入我院的学生,有关系部在收到学生档案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回执寄回对方,并持相关证明前来学生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自费出国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院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后,按规定寄送至有关单位代管。

第二十四条 受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由学院寄送至学生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当年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其档案由学院转回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或因学生出国等其他原因导致档案无法转递而滞留的,为其保管档案两年,两年后转寄回学生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学生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