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违纪所得财物退回原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者。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2.屡犯不改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学习成绩符合“优秀学生”标准者,经系部报学生处审核,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规定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或缓发毕业证一年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分裂祖国、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者,从严从重处理。
1.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下同)。
2.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编写、印制、散发、张贴、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对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煽动罢工、罢课、罢餐,影响正常的社会和学院秩序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对在教室、宿舍或集体场合起哄、乱砸物品等不文明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非法开展宗教活动,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开展邪教、迷信活动或佩戴邪教标志,经学院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学院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对吸食、贩卖毒品(含麻烟)者,为吸毒者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政法部门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第十条 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垃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破坏社会和学院的安定,经教育仍不悔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网络上发布、观看、传播淫秽图片、文字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网络上公开地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利用网络非法侵入学院或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利用网络,窃取、泄露学院的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策划纠集院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作假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打架时持管制刀具等凶器或为打架者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并接受治安罚款。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和罚款,将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正者,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宿舍等场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传播、贩卖、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发生非法性行为,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威胁、妨碍他人人身安全,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男女同学在校内公共场合勾肩搭背、拥抱接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9.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具有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偷盗、诈骗价值一次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偷盗、诈骗价值一次在800元以下(含8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偷盗、诈骗价值一次在800元至1500元(不含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盗、诈骗价值一次在1500元至2500元(不含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盗、诈骗价值在2500元(不含2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偷盗行为,盗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为违反本条错误者提供条件、作伪证和窝藏赃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罚款外,还要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分。
2.私用电炉、违章拉线或损坏公共场所电灯、电线、通讯线等,视造成损坏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含专业实习),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擅自离开者,均以旷课论处,每天按8学时计算。夜不归宿者(含上夜网),按旷课8学时计算,两次无故迟到者(包括上课、自习、早操及大型集会)按旷课1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酗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偷看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使用假的学生证、学生卡等证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4.侮辱、漫骂、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故意损坏院、系(部、处)尚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知、通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7.在校内多次吸烟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在评奖评优、推荐就业求职等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上述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奖评优资格;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党总支、团总支将情况报院党委和团委。
2.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3.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事件的调查
(一)学生考场违纪事件,由监考教师当场将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立即将违纪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破坏公共设施、公有财物事件由总务处调查,情况复杂或事件重大的,由总务处请求保卫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破坏图书资料由图书馆调查,情况复杂或事件重大的,由图书馆请求保卫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破坏实训实验设备由系、实验室调查,情况复杂或事件重大的,由系、实验室请求保卫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违反上岗实习及就业纪律的由系、实习就业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其他违纪事件:
1、只涉及一个系的,由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本人的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涉及多个系的,由学生处协调各系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涉及重大伤害性案件,群体斗殴事件和偷盗案件均由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凡违纪学生,应该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由调查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随同调查材料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发文,开除学籍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文
2.学生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并由学生所在班辅导员通知其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材料要齐全。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1.违纪者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及检讨,或证人、组织对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或调查材料。
2.若属打架致伤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法医鉴定。
3.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申诉
1.处分决定书要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解除学生处分。根据《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解除处分。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期限原则上为一年(12个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原则上为半年(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期满前,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上交系部,系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评议,将符合解除处分学生的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将解除处分决定反馈到系部,并注明该同学在何时解除处分,由辅导员告知学生。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原《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