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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者:刘慧芳 [发表时间]:2017-09-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发挥联系学院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组织制度。

(一) 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院团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由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送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五条 选举制度。

(一)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各系部推荐或本人自荐,经面试、考核之后,确定参加竞选的候选人。

(二)候选人有义务接受学生代表的监督和质询。

(三)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至少比应当选人数多10 %;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达到有效选票数的一半以上始得当选。

(四)如选举中出现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 学生代表。

(一)学生代表大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全体学生通过学生代表行使权利。

(二)由各在校班级班委民主选举产生一名学生代表,具体名额分配及列席名额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公布。

(三)学生代表每届的任期为两年。

(四)学生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1.学生代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学生代表有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学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3.学生代表享有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4.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有提出提案的权利。

(五)学生代表须履行以下义务:

1.学生代表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同学的利益。

2.学生代表有维护学生代表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的义务。

3.学生代表有义务协助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学生代表如拒不履行代表义务或者犯有严重的错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经过讨论决定终止其学生代表资格。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和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组成,主任团成员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系(部)部的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由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负责增补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常务委员会增补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时,候选人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三)接受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和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监督检查学生会工作;有权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半数及以上提议,可罢免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职务。

(六)听取、收集广大同学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答复。

(七)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筹备过程中,负责组建筹备委员会。

(八)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九)指导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一)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十二)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罢免及增补该系(部)的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成员。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