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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者:刘慧芳 [发表时间]:2017-09-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考察教学质量、检测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考试在人才培养活动中的作用,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课程的考试、考查。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考试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统一领导下,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其他非考试课程由系部负责组织管理,教务处及分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考试所需后勤保障由考试组织部门联合相关处室及系部共同承担。

第三章 课程考核规则

第六条 在校学生必须按要求、按时参加学院组织或规定的考试(查)、补考及有关专业技术等级考核,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符合相关规定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需向学院提出课程缓考、免考申请,须持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所在系(部)、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免考。任课教师、班主任在系(部)、教务处未批准前不得同意学生请假无故不参加考试。

第八条 凡学生无正当理由缺交某门课程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同时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报学生所在系审核,由系(部)向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因成绩考核不合格而给予试读、退学的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提出,学生所在系(部)办理。

第十一条 考试、考查课程补考、缓考的时间分别由教务处和系部根据学期工作计划安排,并组织学生进行。

第四章 组织与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对考试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检查指导。设立总巡考、总监考及考务组、后勤组、保卫组等组织机构,具体实施学院对考试工作的安排意见。

第十三条 考试前要对所有监考老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考场规则》、《监考守则》及《对考试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等规定。

第十四条 考场应统一编号。每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第一监考员负责领取试卷,第二监考员负责组织学生入场。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考卷、答题卡等考试物品。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入场时,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自我清身,不准带小抄、资料、书籍、手机等禁带物品入场。学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学生证放在桌子左上角,监考人员要逐个进行检查核对。开考前监考人员要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对考试违纪舞弊人员的暂行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格防范考试作弊,如发现违纪作弊学生要如实记录并上报,考试领导小组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作弊学生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试卷,并及时回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

第十九条 试卷装订、密封完后,考务组清点无误后,要立即交给阅卷组并做好试卷交接手续。

第五章 缓考、补考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学生,凡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考试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者,均可参加正常补考;对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内。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对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旷考论处;经教育表现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教学秘书在学期成绩评定后,须将不及格学生名单通知辅导员或班主任,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将《学生补考通知书》发给补考考生。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开考前进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生须凭学院所发的学生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核查。考生如遗失证件,需事先到所在系办理证明,无证件(证明)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一律不得携带任何文字资料(除开卷考试外)、电子文具和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者必须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就座,独立答卷,自觉保持考场肃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考场内不得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互借文具、擅自拆散试卷,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需经监考人员许可,并由一名监考人员随同),不得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如遇考题错误或印刷问题,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询问,但不能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二十九条 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暄哗,以免影响考场秩序。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铃响,所有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根据监考人员的指令有秩序地退出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生应无条件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被认定有违纪和舞弊行为的考生,将视情节依据《学院对考试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