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高校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考试成绩是学生升降级、评奖、毕业和就业的重要依据,又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为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我院的课程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课程的考试、考查。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全日制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教务处牵头组织,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根据校历安排组织进行。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余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各系(部)制定相应制度并自行组织。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进行规定。
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复习、辅导时,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全面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与技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考试范围或作重点提示,不允许向学生直接泄露试题内容。
第七条 考试课考试时间按教务处编排的考试进程表进行,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进程表于考前发至各系(部)。考试课原则上要求安排期中测试,申请实践操作考核需将考试内容及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考查课考试时间由系(部)安排,但考试内容、考试具体安排必须在考前1周报教务处备案,由系部组织安排考试。未经教务处备案的考试,学院不承认考试成绩。
第九条 高专及初中起点五年制(3+2)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必须参加英语B级考试,未通过的学生继续参加下次英语B级考试直至通过,以B级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40%计做学期期末英语成绩。已通过学生可参加英语A级考试,A级考试通过的学生期末英语成绩按照≥95分计。
第三章 命题和制卷
第十条 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命题范围应符合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同一专业、同一课程、同一教材、相同课时的课程试卷要求统一;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相同试卷。
第十一条 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一般要求三基部分(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占60%,综合应用部分占30%~35%,提高或扩展部分占5%~10%。
第十二条 一般每门课程按100-120分钟确定题量。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防止过多过少。
第十三条 各系 (部)应加强各门课程的试题库建设。暂时无法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出题。各科期中考试出一套试卷,期末考试要求同时出A、B两套不同的试卷,经教研室、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选择其一为考试卷,另一份试卷为备用补考卷。
第十四条 试题库(试卷库)建设完成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课程教师将试题库及评分标准交教务处,由学院统一抽题进行考试。
第十五条 试卷格式:试卷常规为八开双面印制。试卷格式按教务处提供的“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试卷模板”执行。试卷命题的形式按统一标准执行,每大题、小题都必须标明分值,一般情况下以满分100分为准。一份试卷中命题不得有20%以上与网上同课程一份试卷中命题完全相同,一旦发现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提交的试卷同时应提供参考答案,参考答案要有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考试课试卷根据要求在相应考试指定日期之前报教务处;其它课程由系部组织安排。因未按时间送交试卷延误制卷而影响考试,责任由命题系(部)和教师承担。
第十八条 所有考试试卷必须报教务处备案,试卷报教务处前须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双重审核签字把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试卷必须完全一致,审核后由教研室统一交教务处。
第十九条 试题的送审、送印、领卷、分发、保管等环节,教学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不得由学生或其他人员代办。
第二十条 学院与印刷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教务处、系部应在学院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第二十一条 印制好的试卷取回后,应及时清点封存,并仔细检查是否漏印或短缺,以免影响考核。分发试卷结束要进行清场,严禁把试卷遗漏在分发场地。
第二十二条 要切实做好保管工作,严防泄密、窃密行为。所有试卷(包括重考试卷)都应由各系部安排专门地点,集中存放,存放地点要有防盗设施。
第二十三条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考核内容泄密或故意泄露考核内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阅卷与评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改试卷,避免出现误判、错判和随意扣分、送分现象。
第二十五条 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得分标注统一、规范。评阅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评阅人应在自己所评的试卷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评阅人应认真计算每个学生的试卷总分,并把总分写在试卷卷首的总分格中,学生的最终成绩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第二十七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要严格执行试卷批阅复查制度,评阅人必须进行交叉复查,教研室主任对试卷的评阅质量进行检查,系(部)主任对试卷的评阅质量进行抽查。对复查不合格,如评阅潦草、不按规范标记、统分错误等问题的试卷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标准化考试出题的考卷可以申请统一答题卡答题,并可以机改答题卡。
第二十九条 成绩评定
(一)考试课成绩评定原则上应结合过程考核(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项目、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试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组织方式(考核内容以能力考核为主体),一般按照过程考核成绩占40%、期中考核成绩占30%、学期末考核成绩占30%的方式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以百分制评定。
(二)考查课成绩评定原则由教研室制定,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总评成绩以百分制评定。
(三)不适合采用以上考核方式,开展教学改革的课程成绩考核评价,需将考核评价方案经由教研室制定、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 阅卷结束后一周内,原始纸质成绩登记表复印件由系部统一分类整理后交由教务处存档。原始纸质成绩登记表、原始考试试卷及答题卡留系(部)存档。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试题和考试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
第五章 成绩统计与上报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及时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表(一式二份),经系(部)主任签名后,一份报课程所属专业的系部、一份报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教师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必须认真仔细,数字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章。上报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在教务处信息系统管理员指导下,将学生总评成绩在学院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登录。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登录成绩的教师,一律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教学系部签字,教务处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工作人员修改权限方可登录。成绩一旦登录,不得修改。如确实修改,教师需填报申请,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交由教务处工作人员修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合格者,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合格课程,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六章 成绩的查询及复查
第三十六条 考生的考试成绩由所在系(部)负责通知考生上网(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查询。
第三十七条 评阅完的试卷由系部统一分类整理后存档。除参加考试无成绩外,原则上不受理学生查阅试卷。但学生对自己的成绩确有疑问并有正当理由者,要按照一定程序,办理查卷手续,方可对考试分数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 要复查分数者,可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系(部)审核签字后到教务处复查,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予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查试卷时,除错评、漏批或成绩统计有误可作更正外,凡属评卷标准掌握上的宽严问题,卷面成绩一律不予变动。
第四十条 试卷复查后,成绩若有变动,须由复查人员出具成绩复查通知单,一式两份,经分管处室领导核准、分管院长审核后,一份通知学生所在系(部),一份教务处留存。
第四十一条 复查试卷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按协同考生舞弊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