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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刘慧芳 [发表时间]:2017-09-16 [来源]: [浏览次数]: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立热爱集体,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学生宿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使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学院设立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宿管中心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学生处、系部要求对学生宿舍实施全面日常管理;

(二)负责学生房间的调配,宿舍设备的管理与维修报请;

(三)加强对学生宿舍卫生、纪律、安全、宿舍文化等项目的检查评比;

(四)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申请或建议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先进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定期召集寝室长对楼层管理人员进行评议或了解情况。

(六)负责宿舍管理人员的教育和考核工作;

(七)接受学生处赋予宿管中心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纪律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均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床位住宿,学生不允许在校外租房住宿。班级和学生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房间或床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房间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系、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人员的检查,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生须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在学院规定时间应返回宿舍就寝。违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方可归宿。

第六条 男女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间(含节假日)进入异性宿舍。特殊情况经辅导员、宿管中心同意后才可进入。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亲友、同学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宿舍(公寓),不得留宿。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公寓)内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持安静。严禁在宿舍(公寓)内外大声喧哗、吵闹、起哄、喊叫、抽烟、打架、斗殴,严禁在宿舍内及楼道里打球、跳舞、大声唱歌、放音乐、搓麻将、看黄色影碟等,严禁有猜拳行令、酗酒以及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按《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未经宿管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商品、食物和票证、有价卡、券的交易活动或从事其它商业活动。

第十条 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公寓);禁止饲养宠物;禁止在宿舍(公寓)内自炊或燃烧杂物;不准在寝室点用蜡烛。如因以上违纪行为而引起火灾等事故者,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外室人员,由此引起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宿舍内如发生重大案件或意外事故,学生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宿管中心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学生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宿舍必须接受门卫或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清洁,寝室门前卫生实行包干。由寝室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打扫,每天早、中、晚三清扫,并把垃圾送到垃圾车。

第十四条 宿管中心应经常性组织学生会干部、寝室长等对寝室成员的学习风貌、行为养成、文明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根据评比结果,每月评选文明寝室及核算班级学期寝室达标率。

第十五条 文明寝室达标率情况是班级评优的一个重要依据,先进班级评比要求班级寝室达标率必须达到80%。

第十六条 严禁乱扔垃圾、果皮、纸屑,严禁往墙壁上踢脚印,随地吐痰,严禁向门口、窗外和楼道内倒水。不准把垃圾倒入水池和卫生间,如造成管道堵塞,疏通费用自理。对以上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为搞好卫生,新生入住宿舍后,各寝室以班级为单位学院统一配备卫生用具。

第四章 公共财物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一切设施、设备都是为同学服务的,都是公共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

第十九条 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如门、窗、玻璃、水笼头、水阀、电器开关、电风扇、空调器等均由本寝室住宿生共同保管,个人负责保管本人所使用的物品。在学生搬进(出)寝室前和学生实习毕业离校时均需在宿管中心履行签收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或搬出室外。学院统一调整住房时,学生对其中室内的家具、设备一律不准搬走、调换和拆装。严禁破坏公共财物的现象发生,违者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宿舍的规范化,室内除指定地方可以张贴有关文字外,严禁在门窗上张贴任何字画、打钉子、拉线、涂写刻画。严禁在楼道及寝室内堆放杂物及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日常维修按照“学生报修,上门服务”的办法进行管理。寝室内设施需要维修的,学生填报报修单向总务部门报修,如因使用不当和疏于保管造成损坏的,当事学生或该室同学应照价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或实习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但仍未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扣留毕业证,直到交纳双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如已领取毕业证者则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杜绝违章用电。严禁在宿舍(公寓)使用或出现电炉、电饭煲、电热烧水器、热得快、电暖器、电烫斗、电热毯等电器,违者除没收禁用电器外,并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若因违章用电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增加、拆除、变更宿舍内各种电器设施,严禁在墙壁钉钉子破坏暗线和墙壁。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该认真执行安全用电规范,严格遵守《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寝室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发挥寝室长的模范带头作用,给大家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寝室长职责如下:

(一)为配合学生每天、每周的例行卫生检查,寝室长首先应以身作则,其次应安排好每天寝室成员的卫生值日,并且要督促检查。对违法乱纪现象应及时制止。

(二)为使学院的有关规定得以贯彻执行,寝室长应本着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寝室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大胆提出批评,如抽流动烟、贩卖商品等。

(三)为使本班的各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为了维护其他同学的财产安全,寝室长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寝室同学的出勤情况,在本寝室留宿的外班、外来人员的情况,并且使同学都养成一种外出时随时锁门的好习惯。

(四)对寝室中出现的一些打架斗殴或者其它的违纪行为绝不能参与其中,应及时向辅导员、系部、学生处、保卫处反映,以避免不应有的损伤。在事件发生后,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

第七章 宿舍文明公约

第二十八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参与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自觉遵守寝室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寝室成员要团结友爱,和睦共处,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不干涉、不歧视、举止文明、语言礼貌,自觉维护学生的形象。

第三十一条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乱贴、乱写、乱画、乱刻,自觉遵守值日制度;个人衣物要勤洗勤换,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自觉维护生活秩序,寝室内不准喧哗、打闹、喝酒、抽烟、赌博,不传阅不健康的书籍和音像制品,不携带或存放危险物品,不私接电源。

第三十三条按时就寝,在就寝时间,不准高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点蜡烛。

第三十四条男女交往要文明、大方,不得在公共场所勾肩搭背,不进异性寝室。不准夜不归宿或留宿他人。不随意动用他人物品或私拆他人信件。

第三十五条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损坏公物应主动赔偿;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攀比追求奢靡之风。

第三十六条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如有意见及时向管理中心汇报,不能和管理人员发生争执。保持良好的寝室文化氛围。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学生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