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院学籍管理程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学院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实施办法》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及学院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学院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二周内,缴齐该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对查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的学生,学院将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仍未注册者,劝其退学直至取消学籍。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学生核对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核查、更改、补充相关新生信息后,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整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信网)上传当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学生处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供学生上网查询。学生登录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籍注册情况(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学籍注册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各系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学生处每年11月30日前要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并组织做好学生信息查询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实施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抓好在校学生学籍资格审定,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学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标注。内容包括(1)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2)学籍变动:留级(试读)、转学(入、出)、复学;(3)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其它原因。学生处根据各系上学年上报的在校生情况在学信网上进行标注。在标注的同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事由不注册者,不予安排考试。
第四章 学籍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管理与日常学籍管理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学生学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教务处制定和完善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和管理办法、客观地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学生处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试读)、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要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落实责任到人,并做好归档和变动信息的上报,切实维护学院办学秩序。学籍异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专业;
(二)留级(试读);
(三)休学、复学;
(四)退学、死亡;
(五)违纪、处分;
(六)转学。
第五章 电子注册及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认真做好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学历证书管理,规范办理学历证书颁发工作。落实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对证书的注册做到该注册的一个不能遗漏,不该注册的一个不能注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学生就能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图像采集、电子注册信息
(一)毕业前一学年的上半学期,学生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图像采集,毕业生的像片拍摄、整理工作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及时上传到学信网。
(二)学生电子图像采集将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对学生本人实拍,不进行照片翻拍。
(三)未能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拍摄像片的学生,主动与所在系(部)联系,及时报学生处登记后,按规定时间自行到学院指定地点补拍。
(四)因学生个人原因,学院未采集到学生本人像片,导致当年毕业未能领取学历证书者,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六)电子注册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必须与招生录取时信息一致。凡因学生擅自改动本人信息(如身份证信息变动,出生日期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不符合)导致电子注册信息不准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学信网上学生基本信息如下: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入学日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身份证号和电子图像。
(八)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图像、学历认证等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九)学历证书信息: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专科)、毕(结)业。
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4.由学院指定机构进行“电子图像采集”的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院钢印。
5.学院名称及印章,院长签名。
6.发证日期、电子注册号。
第二十条 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学生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核,并上报省教育厅预注册审核。每年6月进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填发毕(结)业证书。每年的7月1日后学历证书注册信息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上网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学期考试成绩四科(含四科)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学期考试成绩三科(含三科)以下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两科(含两科)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补考后仍有一科不及格者,跟班试读。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考试、补考,三科(含三科)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如本人提出申请结业,经学院批准可颁发结业证书,但不再补发毕业证书;两科(含两科)以下不及格者,不予正常毕业,颁发结业证书,一年后(七月份)可以申请补考,成绩合格,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留级的学生,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视学生具体情况,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学生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5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学生)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未办理手续离校达两周及以上的,作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管理规定》执行,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发文。
同时学院出具退学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照要求办理退学手续后,经学生申请,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或没有书面申请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应寻求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二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籍学历方面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按照《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原《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