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历证书系学院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布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招生,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普 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五条 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姓名、性别、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毕业(结业、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院校骑缝钢印;
(四)院校名称及印章,院长签名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六条 学院对于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全部或者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
(一)对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德育、体育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二)对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德育、体育成绩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三个月后返校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返校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对于学满一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 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或没有书面申请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条 学院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进修班学习结束后,只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书和进修证明书。
第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可以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学院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加强学历证书收发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取得的学历证书,必须责令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对于仿制、伪造学历证书者,应当依据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执行,学院原《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