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之后入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高职新生(以下简称新生)。
第三条 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入学报到期限前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本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或伤残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能够治愈者,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报学院审核,经院长或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五条 因病或伤残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均由学生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本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因入伍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本人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县级征兵办在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我院招生部门。
第七条 我院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同时为新生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院公章后,一份《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我院备案,另一份《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或给学生本人(学生家长)。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我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院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我院办理入学。我院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我院,我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附件: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学生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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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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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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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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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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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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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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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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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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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原因)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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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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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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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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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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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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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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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申请表须附有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存档备查。
2.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系部、学生处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