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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 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通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以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立志成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分配下达。学院根据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及各系学生人数将具体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专科每人每年8000元,中职每人每年6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学生(不包括延期毕业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2.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

(三)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复印件、本人优秀事迹材料、学生的综合测评表(成绩部分教务处审核盖章)、学生在本班级综合测评和成绩排名情况(辅导员签字)材料,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不参与评议小组),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系部。

3.系部评议。各系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是否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情况组织评审,评审出符合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表》,连同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优秀事迹材料、综合测评表、本专业综合测评和成绩排名情况以及《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汇总表》等材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定建议名单,组织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报请学院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八条 评审结果上报及时间要求

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部门。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

经学院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确认,学院在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工作纪律

(一)学院各相关部门、各系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分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和《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