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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 25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分配下达。学院根据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及各系学生人数将具体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学生(不包括延期毕业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申请时和申请后在校就读期间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本学年综合测评达到优秀者,单课成绩无不及格。

2.无旷课行为,未受到学院、系部通报批评。

3.未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纪处分。

4.无购置个人奢侈消费品或其他高消费情况。

5.未发生休学、退学、自费留学或被开除学籍者。

申请者被评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后,发现或发生不具备本条前款条件的情况,应取消其获得的称号,收回其已领取的奖金。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部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2.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

(三)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学生提供本人获奖证书复印件、个人优秀事迹材料、学生的综合测评表(教务处盖章)、家庭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学生在本班级综合测评和成绩排名情况材料(辅导员签字),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系部。

3.系部评议。各系根据班级评选结果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组织评审,评审出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并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表》,连同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学生优秀事迹材料、学生的综合测评表、学生在本班级综合测评和成绩排名情况等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定建议名单,组织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报请学院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经学院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确认,学院在每年 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人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工作纪律

(一)学院各相关部门、各系部要高度重祝,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分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和《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