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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规范我院国家助学金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高等学校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指南》(皖教秘助〔2022〕2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 25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名额及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院根据学生数及专业分配到各系部。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院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部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2.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组织评议小组按照《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进行评议(严禁在班级评议过程中,要求学生当众诉苦),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班级将学生申报的材料、班级公示情况、《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案表》上报系部审核。

3.系部审核。各系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情况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学院下达的指标,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确定评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报的个人材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案表》、系部公示情况、系部总结(系部盖章)等,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定建议名单,组织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报请学院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

经学院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确认,学院按规定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工作纪律

(一)学院各相关部门、各系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规定,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分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和《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皖卫职院办〔2022〕8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