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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高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含初中起点五年制进入高职阶段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 认定标准

根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我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认定:

1.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学杂费用的;

2.父母双方年迈体弱,父母双方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3.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4.其他情况,经各级评审认定确实属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认定: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 家庭经济困难;

4.其它变故或突发事件等原因,经各级评审认定确实属于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为了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我院制定了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各系部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工秘书、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当年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系部通过通知、公告、班会等形式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签字。

3.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反映,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及时予以答复,必要时做出调整。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优先考虑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确保将其纳入资助范围。

4.系部评审: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院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应主动向学院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各系在工作中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工作中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皖卫职院办〔2018〕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