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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上级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专科生(含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阶段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职责

(一)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开发勤工助学资源;

(二)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引导和组织学生全方位、多途径了解岗位需求;

(三)负责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学生对国家资助政策的认识;

(四)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格,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监督、指导和考核各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八)负责资助育人相关工作开展,突出劳动育人理念,强化学生的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配合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根据用工岗位特点,加强学生的劳动教育、实践教育和励志教育;

(五)协助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编制报酬表。

第三章 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将办公室等办公场所的卫生打扫变为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助理、实验室助理、行政助理、后勤服务助理、图书馆助理、公共服务岗位等。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院内各部门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期末前(临时岗位于用工前3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工。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在池州市内。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在校内公开组织双向选择招聘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未经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学生自行与校外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不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范畴。

第四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选聘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

(一)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无私自中止用工协议经历。  

(二)遵纪守法,品行优秀,身体健康,学习刻苦努力,无不良生活习惯。

(三)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生活俭朴者。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与录用:

(一)用工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获得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招聘条件、招聘时间、招聘地点等情况通过校园网形式统一向全院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二)申请上岗的学生须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附件2),凭申请表和学生证到学院用工部门参加面试。

(三)用工部门登记录用学生信息、并将学生申请表一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

(四) 用工部门负责对招聘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后开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原则上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生。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工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经学校授权后,可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每月按时完成《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附件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定期检查各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工部门每学期结束前将学生勤工助学出勤情况统计报送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 岗位报酬标准。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计算,随池州市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可适当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池州本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按岗位性质和工作强度确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确定具体岗位对应的报酬。

(一)报酬12元/小时的岗位:图书馆(如借阅处、阅览室、自习室)管理员助理、院内考试助理(如考场警戒区、考试咨询等)、学生管理助理(如学生卫生、考勤等各项检查活动)等。

(二)报酬13元/小时的岗位:行政管理助理(如奖助学金录成绩录入等)、实验室助理等。

(三)报酬14元/小时的岗位:后勤服务岗位(如打扫教室卫生、各种活动后勤保障等)。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池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组织从提取4-6%的学院事业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薪按照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发放。

第三十二条 用工部门负责按时将领导审核签字的勤工助学部门报告和勤工助学工资报表送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对各部门的报送的学生勤工助学费用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发放标准或有错误的信息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制作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报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审核发放(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给学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也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院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皖卫职院办〔2018〕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