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 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减免学费的对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减免范围
学费减免仅限于该学年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
(三)减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且有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及少数民族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确实无法支付学费者;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确实无力支付学费者;
4.其他有特殊经济困难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的学生;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第二条 减免学费办理时间
减免学费每学年审批一次,减免学费仅限该评选年度学费,办理时间为每年11-12月份进行。
第三条 减免程序
学费减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1.学生本人或家长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人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并递交《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2.辅导员在班级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
3.本系将讨论确定的学费减免名单汇总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专业班级、家庭所在地、家庭主要成员、困难情况、拟减免学费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资助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名单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减免学费。
第四条 减免标准及经费来源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各系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提出建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费减免分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其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费全部减免,部分减免具体金额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
学费减免经费从校内资助经费和安徽省教育厅下达的学生资助奖补资金支出。
第五条 其他
学校将对已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思想品德、经济等情况进行抽查。对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生活挥霍浪费的学生,取消其减免资格,并责令其全额退还减免的费用。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退还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孤儿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皖卫职院办〔2018〕23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