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 33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对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工作开展较好、工作努力程度高且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给予奖补,具体金额由省教育厅划拨。
第二条 发放对象
在校期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或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致困致贫的学生。
第三条 使用范围
1.困难学生经济援助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自付部分在5万以上)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能培训补贴;
3.学生资助育人活动支出和获奖奖励;
4.困难学生参加科创类比赛活动资助和奖励;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贴;
6.其他情况。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学生因特殊困难需要经济援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进行初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发放,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和9月份集中申报,单人援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2.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职业能力培训活动、资助育人活动、走访慰问困难学生以及各类比赛活动等项目,每年5月份由各系根据当年的政策规定和下拨额度做好项目预算及使用方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合理支出。
3.依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对上级资助系统下发的新增特殊学生按标准进行资助。
4.当年度奖补资金支出后的结余资金,学生处以困难学生生活补贴的方式发放。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发放资助要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接受资助和奖励的综合情况,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