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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学院信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考试中的所有考生。

第三条  考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带学生证考试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他人或竖起的。

(八)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强行答题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考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给予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使用通讯设备,或离开考场后向考场内考生传送信息的;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或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考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3.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6.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将试卷、答案拍照并上传网络,造成严重影响后果。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考生,取消该门课程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发布广告招聘替考人员或推荐替考人员者;

2.组织作弊的。

(四)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犯考场其它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犯考场纪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常规学期补考机会,视其在校表现情况给予毕业前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