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透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采取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陈述事件事实,提出意见和要求,请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学生处、监察审计处、办公室、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共同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担任;教师和学生代表来自申诉学生所在系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学生申诉受理部门。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
(一)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二)对学院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本人;
(五)对原处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第八条 学生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书面申诉,并附上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事件事实、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及申诉人的亲笔签名。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对确因受到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日内完成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变更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复查决定和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决定均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或被申诉人(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院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的申诉行为应遵守学院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秩序。对借口申诉,无理纠缠、辱骂、围攻学院工作人员或有关当事人,干扰学院正常秩序的,依据《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述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时,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